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协调处理养犬纠纷,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教育。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对养犬的有关事项依照本条例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对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引导,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