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和牵头部门。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设立和管理犬只留检所;县(区)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和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宣传,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监测、疫情处置,犬类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场、诊疗机构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犬尸的无害化处理,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规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道经营犬只行为和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的管理部门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劝阻、制止携犬进入公园、广场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以及防治宣传工作。

市场监管、财政、发改、审批、民政、住建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