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承担因养犬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提倡饲养绝育犬和投保犬只责任险。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