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协调处理养犬纠纷,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对养犬的有关事项依照本条例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对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引导,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