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

(一)重点管理区内,饲养或者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的;

(二)一般管理区内,未拴养或者圈(笼)养烈性犬、大型犬的;

(三)一般管理区内,出院遛放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因免疫、诊疗等原因外出时,未对烈性犬、大型犬佩戴嘴套并束犬绳(链)或者装入犬笼的。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