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
(一)重点管理区内,饲养或者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的;
(二)一般管理区内,未拴养或者圈(笼)养烈性犬、大型犬的;
(三)一般管理区内,出院遛放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因免疫、诊疗等原因外出时,未对烈性犬、大型犬佩戴嘴套并束犬绳(链)或者装入犬笼的。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