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每只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

(一)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年检、变更、注销或者补办手续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骗取养犬登记证的;

(三)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的;

(四)超出限养数量养犬的。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