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