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管理、免疫与登记第十七条有效养犬人姓名(单位名称)以及犬只饲养地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放弃饲养犬只或者犬只失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到原办理机关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