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县(区)公安机关收取并全额上缴县(区)财政。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以及六十周岁以上无配偶、无子女孤寡老人养犬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