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养犬人姓名(单位名称)以及犬只饲养地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放弃饲养犬只或者犬只失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到原办理机关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