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个人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和犬只免疫证明,填写养犬登记表和犬只管理承诺书;犬只销售、诊疗等经营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填写养犬登记表和犬只管理承诺书。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骗取的养犬登记证无效。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