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管理、免疫与登记第十二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接受犬只寄养的,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除依法从事犬只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养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名录、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了犬只免疫并登记的,不受第一款关于不得饲养大型犬规定的限制。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