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管理、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有效养犬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商业聚集区、人口稠密区、旅游景区以及周边区域,经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后,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细化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按照城市规划和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