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重点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接受犬只寄养的,视为养犬。
重点管理区内,除依法从事犬只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养犬。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名录、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了犬只免疫并登记的,不受第一款关于不得饲养大型犬规定的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