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管理、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在居民区楼道、楼顶、房顶、地下车库等地上地下公共区域养犬。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