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违法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依法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信息。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