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清运建筑垃圾、剩料,清理、平整场地。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