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一)侵占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二)在绿地内驾驶、骑行或者停放车辆;(三)在绿地内摆设摊点、销售商品;(四)向绿地内抛撒杂物、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践踏绿地;(五)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将公共花草占为己有;(六)盗窃、损毁绿化设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