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场、门店等经营场所容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并书面承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经营者应当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并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允许摆设摊点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