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场、门店等经营场所容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包括摆放商品和加工、制作、修理以及揽客等行为。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