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包括摆放商品和加工、制作、修理以及揽客等行为。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