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符合要求的绿色环保运输车辆,有明显的标志;(二)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路线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混装混运;(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四)建立管理台账,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备;(五)不得擅自停业、停运;(六)其他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规定。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