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活垃圾中转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设施设备完好,作业场地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二)设置消毒、杀虫、杀鼠等装置,并定期消杀;

(三)设置交通指示、烟火管制指示等安全标志;

(四)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