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生活垃圾中转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生活垃圾设施设备完好,作业场地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二)设置消毒、杀虫、杀鼠等装置,并定期消杀;(三)设置交通指示、烟火管制指示等安全标志;(四)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