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