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