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绿色环保运输车辆,有明显的标志;

(二)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路线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混装混运;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四)建立管理台账,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备;

(五)不得擅自停业、停运;

(六)其他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