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平安建设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州(市、地)、县(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第八师、第十二师及其团场的平安建设区域协作,建立定期会商、即时互通、联治联创、联防联控、部门互动等制度,共同推进平安建设,维护和保障区域社会稳定,提高区域治理发展水平。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