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各领域风险防范,定期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加强研判分析、预警处置,对重大风险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突发事件加强应急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
重大决策事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决策机关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决策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风险评估并听取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