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平安文化建设,推进国家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平安文化素养。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