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绿色矿山建设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绿色矿山建设应当贯穿于矿山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闭坑全过程。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应当对照相关行业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生产矿山应当加快绿色化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做好闭坑前污染防治,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确保修复成效。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