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绿色矿山建设应当贯穿于矿山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闭坑全过程。
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应当对照相关行业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生产矿山应当加快绿色化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做好闭坑前污染防治,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确保修复成效。
Local Regulations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