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绿色矿山建设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