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相关部门科学设置消防设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会同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消防应急预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