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传统村落利用传统建筑、历史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发展旅游业,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引导、鼓励传统村落村民以入股或者引入第三方等方式开办乡村旅游、民宿餐饮、休闲度假、生态康养、非遗展馆、摄影美术、文化创意、体育赛事等特色经营活动。引入第三方开办特色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村民、第三方分享收益的方式,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发展。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