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传统建筑的维护或者修缮应当采用传统建造技术和传统建筑材料,维持、延续传统空间格局和风貌特征,与村庄整体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建筑风貌的前提下,为改善村民居住和使用条件,允许对传统建筑内部进行适当改造。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