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传统建筑的维护或者修缮应当采用传统建造技术和传统建筑材料,维持、延续传统空间格局和风貌特征,与村庄整体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建筑风貌的前提下,为改善村民居住和使用条件,允许对传统建筑内部进行适当改造。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