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并依法予以处罚:(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聚会、体育锻炼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相关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的;(二)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作业,造成噪声污染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