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