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要,划定机动车禁鸣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属地道路设施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有关标志、标线。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