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要,划定机动车禁鸣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属地道路设施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有关标志、标线。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