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在住宅楼、商住楼内,不得进行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等产生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在商住楼内开展教学、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装卸、运输货物的,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