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