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车辆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