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遗迹,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遗迹。主要包括:(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的旧址、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二)重要人物和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牺牲地、墓地或者纪念设施;(三)其他与革命活动有关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