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革命遗址遗迹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遗迹,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