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范自然灾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危害革命遗址遗迹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宣传教育、保护利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盗挖、破坏、损毁革命遗址遗迹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并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和文物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