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控制保护区内(不含特别保护区)作业,未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方案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未按照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的方案实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监测或者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作业,未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方案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未按照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的方案实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监测或者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的过河(湖)隧道水域内抛锚、拖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依法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