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列车运行图未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三)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车站内醒目位置公示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五)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或者停运等措施未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或者封站、停运等措施未向市公安机关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