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遇突发事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公交、医疗、媒体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及时抢救人员,修复受损设施设备,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