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遇突发事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公交、医疗、媒体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及时抢救人员,修复受损设施设备,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