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培养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理性应对突发事件。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