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