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